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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败诉率为何高

1999年以来湖北省某县共发生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1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却达118件——
2000-08-15 来源:光明日报 敖光东 我有话说

最近,湖北省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近年来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情况进行了清理,结果令人大吃一惊:1999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1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118件,败诉率竟高达85.8%。引起败诉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资格不合法。一些行政机关如税务、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大量聘用临时工和没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有的甚至借用外单位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事实证明,只要有上述人员参加的行政处罚,毫无例外地一律败诉。1998年11月5日,该县轻工局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聘请临时工丁某参与执法,以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证而承建铝合金封闭阳台、墙面粉刷等工程为由,作出了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罚款1万元、交纳管理费1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果此案被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临时工无执法资格等理由撤销了该县轻工局的处罚决定。

二是越权执法。有的执法机关为了迅速结案或者完成经济指标,超越职权,违法介入。1998年2月,该县公安局税务派出所与县国税局联合对该县城关镇个体业主杨国富的偷税问题进行调查,在税务机关未向杨国富送达税务检查结论书之前,税务派出所先后以白条收取杨国富现金1.3万元。违反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少单位在仅凭当事人口供而缺乏重要旁证的情况下就盲目作出行政处罚,结果难以服人,诉讼纷起。1998年4月,该县林业局巡检林业工作站在该镇院子湾村发现,该村农民张德政私自砍伐成材松树117根、中小松树119根、花栎树142根。在未对砍伐林木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工作站人员就作出了罚款3200元的处罚决定。结果被县法院以证据不足、诉权错误等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四是缺乏法律依据。有的单位在法律没有明文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凭主观感觉,搞“合理”推定,引用法律条文摸糊不清。1998年5月,该县畜牧特产局向个体经营户周某颁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限定周某经营场所为该县城关镇苗卜路23号。1999年3月,周某在城关镇东关街78号增设分店,县畜牧特产局据此认定周某属无证经营行为,遂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价值1221元药品的行政处罚。县法院以县畜牧特产局无处罚依据为由,撤销了该局的处罚决定。

五是定性不准确。有的单位对关键事实了解不透,或只听一面之词,结果作出的处罚决定当然就不公正,更谈不上合理。1996年7月10日,襄樊市某实业开发总公司职工胡某向该县劳动局申诉,要求查处该公司克扣其工资、医疗费及部分福利的行为。1997年10月7日,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实业开发总公司补发胡玉清1996年3月至5月效益工资438元、补发6至8月工资540元。县法院以县劳动局在认定胡某脱离单位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判决撤销县劳动局的处理决定。

另外,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还大量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有的向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高额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只好越“红线”,搞以费代罚、以罚代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能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有的政治敏感性差,对执行不利于本部门利益法律法规总是软抵硬抗,甚至不惜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来换取小集体利益,其结果必然损害政府机关的形象。凡此种种,也是引起行政机关频频败诉的重要原因。

行政诉讼败诉率是行政执法的“晴雨表”,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扭转败诉率居高不上的现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不打折扣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重大举措。二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倡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和处罚公正,以规范的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和公示制,对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用制度约束人,用法律规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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